根据学校规定,实验中心聘用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作为助教为实验教学服务。为加强对助教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助教的管理使用权归实验中心,必须接受实验中心的领导。实验中心可视工作需要委托某分实验室责任教师作为其指定的负责人。
二、助教必须服从分配和工作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中心和分实验室为其安排的事务。
三、必须严格落实工作时间。按规定,助教每周要有三个半天的时间在实验中心工作。工作时间可以安排在白天或晚上,由分实验室责任教师和助教具体协商后确定。
四、因特殊原因助教确需改变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容时,必须提前1天向分实验室责任教师请示,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更改。
五、根据阶段任务不同,分实验室责任教师可安排助教从事辅导学生实验、维护修理仪器设备、实验课值班、批改实验报告(作业)等事宜。
六、助教必须积极工作,恪尽职守,不得出现出工不出力等消极怠工现象。
七、实验中心将通过对实验室责任教师和学生调查等多种渠道考评助教的工作情况。
八、对工作积极、评价良好的助教,由系研究生工作组上报意见按时发放岗位津贴;对工作消极、评价较差的助教,实验中心将上报意见停发其津贴并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