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仪器、仪表借用一定要办理借还登记手续,用后要及时归还,并应检查完好方可办理归还手续。
二、工具器材的借用要严格借还手续,消耗品的借用要登记并说明使用原因。
三、仪器、设备借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出国、调离、退休等),必须到单位管理人员处,办理归还手续。
四、贵重仪器的借出要经实验室主管主任同意,专人保管的仪器使用要在专管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根据情节、性质和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给予赔偿处分。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处理外,一般应现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七、对单价2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手表、秒表、计算器、万用表、工具等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八、对200元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对适合生活使用的物资丢失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损失价值;
5、损失丢失设备器材或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并减残值计算价值。
九、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用负责的,应根据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