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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2021-01-15  点击量:

为加强实验中心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实验中心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和水源;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楼梯和疏散门。

二、实验中心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按安全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档案,实行定点、定位、专人负责管理。实验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分实验室指导教师负责对所辖区域内消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负责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测、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所发现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对本单位自行管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设施管理负责人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养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采取有效措施,使之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五、消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老化等非人为损坏造成失效等问题,由消防设施管理负责人向后勤管理处提出,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联系维修单位,及时维修更换。

六、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条件许可时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强的地方。

七、消防设施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维修、换药。灭火器检测时间一般每年一次,最长两年一次。

八、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挪用和停用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封堵或改变消火栓用途。

九、每学期开学初,各单位应当对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设施、灭火器、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十、凡因失职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分实验室指导教师负责赔偿,同时实验中心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十一、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义务和责任,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都应当批评、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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