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主管人员、保管员等仪器设备负责人调动或变更离任前,应一次性办清交接手续。
二、移交前,系实验中心主任应指定接管人和监交人,必要时由领导亲自负责。
三、交接双方要认真负责,防止物资、经费的丢失、损坏、私分、变卖、贪污等问题的发生。
四、移交范围包括各类账册、规章制度、仪器设备、钥匙及有关的资料、记载等。电器设备交接必须附带使用说明书、保修卡。
五、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账和明细账,逐一核对账物,对短缺的物品,原保管人员负责追回和解释。对账物不符的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六、调出人员须向接收人员讲清实验仪器设备的保管、保养、使用等注意事项,说明完好程度、使用情况,对损坏及不能使用的,必须写出书面说明。
七、在核对账目、认真清查的基础上,填写仪器设备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交接清单必须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有效。
八、交接后,由接收人和监交人写出交接报告,报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九、人员因公外出、探亲等原因临时离开岗位时,应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向代理人员进行交接。